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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2
第一条 为规范义工分会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宁波市慈善总会(宁波市慈善联合会)章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来源:
(一)市慈善总会的拨款;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创投收入;
(三)政府、海内外法人及个人的定向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的所有收入,由总会财务部门统一接收,按要求定向使用。
第四条 本会活动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义工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义工中分配。
第五条 各直属队伍在年初以项目申报的形式将年度计划报义工分会,经审核并报会长审批后,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支付。队伍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有单独账户的,项目经费直接拨付;无账户的队伍须提供有效凭证到义工分会据实报销。
第六条 原则上各队伍以项目申报的形式进行费用申报,因特殊情况临时开展的活动申请经费时,由申请队伍向义工分会提交活动方案及预算进行审核,报会长审批同意后凭活动方案、小结及有关凭证据实报销。
第七条 各队伍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创投所得的收入,由各队伍根据项目进展向义工分会报销。
第八条 通过核定的经费由相关队伍负责对使用进行具体安排, 由义工分会监督使用。
第九条 报销时,须持有效票据并有2名以上义工签字证明,费用报销由所在队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会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条 经费主要用途:
1、日常费用:包括义工装备制作费、租赁费、会务费、考察费、培训费等;
2、开展活动的费用:包括宣传费、保险费、评先评优产生的费用、场地费、运输费、交通费、工作餐费及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安排上对于工作突出的队伍、影响力大的项目给予倾斜;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总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