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4-03-02
为加强本会义工队伍的管理,推进义工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义工队伍,是由自然人或法人发起,以开展慈善服务为目的,且经本会备案的慈善义工团队。自然人发起的义工队伍,其核心发起成员不少于2人,义工不少于10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第三条 申请成为本会义工队伍,应由自然人或法人填写宁波市慈善总会义工队伍备案申请表,提供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会审核通过后即备案成功。备案成功后可以本会义工队伍的名义开展慈善服务。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义工队伍名称须符合以下格式:宁波市慈善总会 + 字号 + 义工大队。字号为人名、公司简称或具有良好含义的中文名称。字号中不得出现“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联盟”、“同盟”、“浙江”、“宁波”等字样,不得出现《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中字号不允许出现的类型,不得出现含有协会等社会组织名称字样。义工队伍LOGO设计应遵循本会规定的设计规范。
第五条 备案通过的义工队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慈善服务、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对外开展慈善服务时须以全称开展,严禁以字号简称对外开展慈善服务。
第六条 本会义工队伍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政府部门管理要求以及宁波市慈善总会有关管理规定;
2、结合本队伍的实际,建立、完善组织架构;
3、积极发展慈善义工,激发慈善义工参加慈善服务的积极性;
4、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场的慈善服务活动,做好相应记录。同时根据本队伍的实际情况,创新慈善服务项目,提升慈善服务专业化水平;
5、积极组织义工参加宁波市慈善总会策划、组织和开展的慈善服务活动;
6、向宁波市慈善总会报送年度慈善服务活动总结及相关服务档案,按照宁波市慈善总会的工作安排参加义工队伍工作会议;
7、义工队伍队长更换或变更时,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变更备案的手续。
第七条 本会义工队伍享有以下权利:
1、有参与宁波市慈善总会组织开展的慈善服务活动、慈善义工培训的权利;
2、义工队伍及其所属慈善义工,享有宁波市慈善总会出具义工服务证明,参与各项评优选树活动等权利;
3、义工队伍在策划组织慈善服务活动时,可以获得宁波市慈善总会的工作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八条 义工队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将立即注销该团队的备案,并予以公示:
1、在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备案的;
2、利用慈善义工的名义从事商业性、营利性、非公益性、违反慈善服务原则的活动;
3、连续一年未正常开展慈善服务活动;
4、违反宁波市慈善总会有关管理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九条 宁波市慈善总会的义工队伍,由宁波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负责具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