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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各区县(市)慈善总会及相关慈善组织: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防疫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款物应全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如防疫物资购买、医疗设备购置、设施建设、一线防疫人员慰问、因疫情造成的困难家庭帮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定向支持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款物应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位,发挥应有作用。
三、定向用于当地的款物应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及时、足额的将资金转至受赠方账户,将物资运送到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捐赠方意愿的,应及时与捐赠方沟通,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要做好定向拨付资金的后续跟进工作,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以确保受赠方不挪作他用。
四、非定向捐赠的抗疫款物,应根据疫情实际需求,与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协商后,及时制定使用方案并跟进落实到位,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及时高效。
五、各级慈善组织,要做好款物捐赠协议、资金往来凭据、物资接收清单等材料的登记工作,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真实的收据。接收资金要及时入账,接收的物资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在保质期内,外包装完好、无污损。物资要有专人负责,做好各类台账明细工作。
六、要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公开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分配、使用等情况,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自觉接收社会各界监督。
宁波市慈善总会 宁波市慈善联合会
二0二0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