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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23〕85号)

2023-07-27

市级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级慈善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引导慈善组织聚力共同富裕先行,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一、指引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加强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管理,推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规范化、透明化与科学化,更好地为慈善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特制订本指引,供慈善组织参考执行。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

三、公开募捐资格及相关责任

1.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2.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提出并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的合作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或者提供其他帮助。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相关机构合作时,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审核合作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年报、资质信用、评估等级、执行团队及执行能力等情况。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合作机构管理人、项目执行人、项目受益对象等均应排除近亲属关系。

6.禁止以任何形式骗取、伪造、变造或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合作募捐资格。

四、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7.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募得款物分配方式、发放标准、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

8.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法》第三条所明确的慈善活动范围之内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对《慈善法》尚未明确的公益活动,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原则上暂停进行备案;对虽未明确但确有必要的公益活动,由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论确定公益活动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目的的,方可进行备案。

9.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公开募捐活动方案,鼓励项目实施地为宁波本地区域范围或宁波结对帮扶地区,合作对象为宁波本地或结对帮扶地区登记注册的机构。

10.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通过民政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超过备案期限的,慈善组织应当提交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补正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的必要性。

11.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补办备案手续时,需要在募得款物用途中说明已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基本情况。

12.公开募捐备案应当符合该慈善组织和合作机构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明确具体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13.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方案备案时,有合作机构的,应同步提交合作机构的相关资质、双方合作协议等信息。

五、公开募捐活动开展

14.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15.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方式。

16.慈善组织对外发布的项目名称、编号、执行时间应当与其备案名称、备案号、有效期限保持一致。对于两者不一致的情况,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变更对外发布的项目名称。

17.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包括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18.鼓励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虚拟形式开展捐赠。

19.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

20.禁止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21.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或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2.慈善组织有义务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六、公开募捐信息公开

23.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均应纳入宁波慈善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在平台及时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4.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25.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26.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27.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捐赠、募捐财产使用、剩余款项处理、项目运作、工作流程、工作规范、服务效益、服务对象回访等情况,并及时回应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对相关信息的查询、监督。

28.慈善组织应公开募捐捐助对象基本情况、捐助需求、捐助方式、捐助标准等内容,同时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应依法做好涉密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隐私保护。

29.公开募捐活动中有合作机构的,应详细公开合作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项目执行人、志愿者等相关信息。

30.公开募捐对所招募的志愿者应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长、内容、评价等信息。

七、公开募捐活动监督管理

31.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信息统计和发布、等级评估、信用信息管理、诚信联合褒奖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依法实施监管,定期抽查公开募捐信息公开、慈善项目实施、对象回访、财务审计等情况。对涉嫌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依法采取相关检查、调查措施。

32.慈善组织应建立公开募捐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核查、评估、反馈工作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33.慈善组织应建立服务对象捐助帮扶管理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明确捐助帮扶内容、标准和程序,应对服务对象建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及时回访,并将捐助帮扶信息录入宁波市慈善管理信息平台,防止重复捐助。

34.慈善组织应明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募捐款项提成、分配。志愿者不得领取工作报酬,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可给予适当补贴。监事和未在慈善组织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在慈善组织领取薪酬。在慈善组织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5.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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