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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风险,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包括本单位日常运作管理开支以及所有专项基金和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活动应符合慈善宗旨及本单位章程。
第四条 采购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预算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择优效率。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本单位采购包括以下方式:直接采购、询价比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一)1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日常采购,可选用直接采购;
(二)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采购的货物具有通用性、标准性、市场价格相对透明、变化幅度小,可遵循“质优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采用询价比价方式采购;
(三)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1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须成立采购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工程项目,原则上通过招标采购。
采购工作小组由财务人员、合规专员、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会长组成,秉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委托地方公开招标的,要按照本会提出的标的物质量、标准,依据受托方当地有关采购金额标准执行。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如需要必要的专利技术、专用技术或专业性极强的;
(3)如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采购的;
(4)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才能满足要求的;
(5)原有采购项目满足一致性的服务和配套,需从原供应商处添置的。
第六条 涉及专项基金的采购,有受托执行方的,或者委托异地公开招标的,要严格按照本会基金协议中提出的标的物质量标准,在依照本管理办法基础上,遵从当地招标管理标准执行。受托执行方须将采购过程、档案资料报本单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七条 采购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交采购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购货物(服务)名称、型号(技术指标)、采购数量、预算金额、交货时间、验收要求(后续服务)等。涉及专业领域的采购应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第八条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信誉良好;业务范围符合采购需要;成立三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通过最近一次工商年检、银行资信审验。
第九条 实施步骤
(一)招标:
(1)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招标的重大原则,形成、发出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签订采购合同。
(2)招标相关资料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形成档案,交本单位办公室归档保管。
(3)公开招标的项目予以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4)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的,应遵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二)询价比价:采购需求部门依据采购申请确定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名单,向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取得报价。采购工作小组根据相关询价材料对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供应商信用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未成交供应商。
(三)直接采购:采购时须提供价格说明。
(四)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平等、自愿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影响正常执行的,双方协商后应签订补充合同。
(五)采购需求部门依据采购合同及实际执行情况提出付款申请,具体遵照《宁波市慈善总会(宁波市慈善联合会)财务支出流程及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物资的验收、入库和出库
第十条 本单位的各类物资由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相关部门配合落实物资管理各个环节的实施、协调和核查。
第十一条 采购验收及物资的出入库实行办公室、相关部门双人管理并设立台账。采购物资到货、工程(服务)结束后,应组织两人以上对照采购合同认真验货(包括品名、规格、数量、资质文件等),确保物资(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合格后填写入库登记表,由采购者签名认可,办理接收、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大型或复杂的工程项目应聘请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参加验收。
第五章 物资的申购和领发程序
第十三条 物资的申购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程序为:(一)申请人填写物资申购表;(二)部门负责人审核;(三)分管副会长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门集中采购,并移交仓库管理员,做好入库登记。
第十四条 物资的领发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程序为:(一)申请人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二)部门负责人审核;(三)分管副会长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发放,并做好出库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人领取物资后因故未使用的,要及时退回办公室,由办公室重新进行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宁波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