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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会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促进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参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结合本会车辆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务车辆,是指本会为保障工作正常开展而配备和使用的车辆,包括小型客车和中型客车。
第三条 公务车辆购置须根据本会发展实际需要,由办公室提出购置申请,经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本会采购制度和财务支出流程及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务车辆购置标准:小型客车价格在25万元以内,排气量不超过2.0升;中型客车价格在45万元以内,排气量不超过3.0升。车辆税费、保险等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支出。
第五条 购置公务车辆应优先使用国产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如有特殊情况,须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务车辆使用及管理根据本会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