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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财务支出管理,健全财务支出业务流程,合理控制费用,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各项费用支出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各项费用和经费的支出范围、标准应严格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
第三条 财务支出包括捐赠资金业务活动及活动成本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四条 本会的财务支出须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的业务流程。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会财务支出以及资金审批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与效益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方式,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六条 捐赠资金支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符合本会宗旨的前提下,按捐赠人的意愿合理支出、专款专用,不得私自挪用捐赠款物,也不得巧立名目改变捐赠款物用途。
第七条 本会的每笔捐赠资金支出需向财务提供审批单及原始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完整。首笔拨付时,应取得审核签批完毕的审批单、有效合同及发票等资料。拨付尾款时,除取得发票外,还应取得执行方的项目结项报告,经审核无误后方能拨付。
第三章 捐赠资金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流程
第八条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是指本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核算本会用于慈善事业的支出。
第九条 业务活动成本主要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慈善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会议费、聘请中介机构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宣传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支付申请。业务经办人员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注明业务活动成本列支事由、列支金额、支付对象,提供有效的会计凭证(发票、有效收据及人员签收单等),并提供合法有效的采购合同或合作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支付初审。部门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财务人员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四)支付审批。财务人员复核无误后,提交分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
(五)办理付款。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申请支付款项。
第四章 管理费用支出流程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的支出,主要核算本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本会行政办公支出。
第十二条 本会管理费用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宣传费、折旧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理事会运行费等。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含工会福利等)、社会保险费(含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
(三)因工作产生的工作餐或误餐补助等。
第十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每个月月初,办公室将工资审批表提交给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
(二)经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无误后,交由本会出纳,出纳人员确认无误后付款。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采购遵循以下流程:
(一)经常性固定开支、常备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验收;
(二)固定资产采购由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
(三)固定资产采购参照本会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物品采购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财务的副会长批准后,方可自行购买。购买后应立即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携带审批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财务报销流程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发票的内容包括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并盖有开具发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经办人须要求开票单位如实填写发票所有内容,发票涂改、大小写不符、假发票以及未盖有财税监制章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报销费用时须填写“费用报销单”,所有单据要按性质(如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用、项目执行费)分类、分次、分页粘贴填制;差旅费须分次、按出差地点分开填列,计算好出差天数,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限额内填报。所有报销单据的张数和合计金额须准确无误填写,粘贴要求整齐、美观。
第十九条 本会出差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本会公务出差标准参照宁波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差旅费的支出应严格遵循以下流程:
(一)出差的工作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二)差旅费报销单填制好后,应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交由本会的财务人员审核。财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将差旅费报销单提交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审批通过后,交由出纳确认,出纳人员确认无误后进行结算付款。
第二十一条 招待费用报销:
(一)招待费用包括来本会交流、考察、学习等相关人员的用餐费等;
(二)招待费须经分管财务的副会长批准后方可报销,未经批准的招待费,财务人员不予报销。
(三)公务招待标准参照宁波市民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支出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费用开支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市民政局关于局管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内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核准、财务审核、报分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捐赠类资金审批权限:
(一)非限定性资金拨付,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审核,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副会长审批;5万至50万元(含)的,由分管副会长审核,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50万至100万元(含)的,由分管副会长审核,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会长审核,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会长审批。
(二)限定性资金的拨付,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审核,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副会长审批;5万至50万元(含)的,由分管副会长审核,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会长审核,会长办公会议审议,会长审批。突发救急事件的限定性资金审批权限按实际情况临时制定的工作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用审批权限:
办公经费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审核,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3万至5万元(含)的,由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超过5万元的,由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核,会长碰头会议审议,会长审批。人员经费相关支出不受金额限制,由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筹资费用主要为核算本单位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本单位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筹资费用的支出流程及审批权限参照捐赠资金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流程、捐赠类资金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往来款项、应付款项的拨付,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审核,分管副会长审核,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值增值:
(一)保本性存放,由财务提供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存放、竞争性谈判、结构性存款产品等),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核,会长办公会议审议,会长审批。招投标期间内的资金存放,由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
(二)非保本性存放,由财务提供方案,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核,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理事会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