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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善总会(宁波市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息公开办法

2026-07-06

(修订稿)

为进一步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促进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1.及时准确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时效性。

2.方便获取原则,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应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3.规范有序原则,明确责任人与职能部门,确保信息公开规范化、常态化。

4.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意愿的原则,充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隐私。

第二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及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会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六)本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按年度公开在本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四条 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过审计。

第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六条 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及时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第七条 设立慈善项目,应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应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八条 本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本会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第九条 本会发生下列情形后三十日内,应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本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本会章程或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 本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应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本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宁波市民政局报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十二条 本会应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需要对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根据捐赠人意愿决定是否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应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五条 招募义工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义工、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捐赠人包括:

(一)注册资金捐赠人;

(二)办公场所捐赠人;

(三)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本会年度捐赠收入百分之五或者对本会年度捐赠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单位、个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慈善项目: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本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本会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

第十九条 责任归口与公开程序:

(一)秘书长为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秘书处为归口牵头部门;

(二)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信息公开资料进行填报、核对;

(二)合规专员对信息公开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审核后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相关责任人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给予惩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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