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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慈善工作队伍,根据《劳动法》《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本会招聘、返聘的工作人员。
招 聘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经驻会会长研究审核通过后按招聘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原则。具体事务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公开招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开展考核、考察、体检等工作;
(五)公示名单;
(六)订立合同,办理手续。
任 用
第七条 本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需经历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本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1周提出,并按程序进行工作交接。
第八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考核意见,考察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退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人事档案
第十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人员入职相关档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人事档案委托当地人才市场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承担本会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的服务工作,包括收集、归档、查阅、传递等。
考 核
第十二条 本会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
第十三条 员工请假半天以上须填写《请假条》,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本人应电话告知分管副会长及办公室主任,并于假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向办公室补交《请假条》。
第十四条 本会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参与。办公室每半年对考勤情况进行数据统计,每年底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公布。
奖 惩
第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开展工作,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政府监管,主动接受专业机构和社会大众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由驻会会长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鼓励工作人员提升能力与素养,学历提升、相关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表现优秀者;
(二)工作有重大革新且成效显著者;
(三)办理重要业务成绩优秀,或执行紧急任务高质量完成者;
(四)维护本会声誉,为本会挽回重大损失者;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在聘用期间,若违反本会章程或规章制度,视情节作出批评、警告、扣罚奖金处理,情节严重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宁波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自五届五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