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信息能真实、可靠地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促进本单位各项资产完整、有序、有效流动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条 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财务活动的操作规范和审批权限,确保财务岗位的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
(三)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四)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三条 对信息质量进行监督
(一)本单位每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如实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第四条 接受国家、社会各界及本单位监事会的监督:
(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二)本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税务等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三)本单位的监事会或监事负责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负责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决策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单位,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