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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1
(五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物资捐赠活动,加强捐赠物资管理,确保物资捐赠的公益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相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且有价值的物资。本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对捐赠方、捐赠物资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接受捐赠的物资应符合受益人实际需求。
第四条 捐赠物资的发放方式一般直接发放至受助人或通过拍卖、变卖、义卖等方式变现,所得的收入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条 捐赠物资由募集部接收,填写《捐赠物资接收审核表》,由财务审核通过后,分管领导进行审批。捐赠物资直接由捐赠方发往受助地的,物资在接收时经办人应核实捐赠物品质量及数量。
第六条 对捐赠物资都应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对于接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四)对于接受的二手物资且捐赠方对开票价值没有明确要求的或者有一定库存期的全新衣物,结合公允价值以及货物的品质、生产年限等因素,采取折扣或降价处理,具体估价方法参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中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本项所指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八条 按捐赠人要求如实开具捐赠发票和相关证明文件,不得虚假开具,应与账、册相符。
第九条 本会财务对入账开票的捐赠物资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及专项管理。募集部对物资捐赠设立台账记录,并做好相关业务档案管理。
第十条 捐赠物资应置于专门的物资仓库,分类堆放,严禁烟火。募集部和办公室对于库存物资进行不定期清点,发现物资囤积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驻会会长碰头会议。
第十一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合理意愿的捐赠物资,项目部将按照捐赠者意愿及受赠方实际需求进行发放,发放妥当后并得到受助人接收清单。如无明确意向的,由项目部提出捐赠物资发放方案,经驻会会长碰头会议审议,按《宁波市慈善总会(宁波市慈善联合会)财务支出流程及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本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本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第十三条 本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本会内部人员擅自挪用相关物资的,应当对本会和其他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慈善商店的物资管理办法参照《宁波市慈善商店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经五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
一、有库存期衣物的价值估计方法:
有库存期的捐赠物资是指已经存放一定时间,但质量完好,仍有使用价值的全新衣物。
1.对于捐赠物资库存期在一年内,按照物资有关凭据的价值或者公允价值的8-9折计价。
2.库存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按照物资有关价格凭据者或者公允价值的5-8折计价。
3.库存期在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按照物资有关价格凭者或者公允价值入的3-5折计价。
4.库存期超过三年以上,按照物资有关价格凭者或者公允价值入的1-3折计价。
二、二手捐赠物资的价值估计方法:
二手捐赠物资是指质量完好,仍有使用价值的捐赠物资。如果捐赠方对开票价值没有明确要求,则按以下方法计价:
1.外表无明显瑕疵,九成新以上,按有关凭据的价值或者公允价值的5-7折计价。
2.外表略有瑕疵,七成新以上,按有关凭据的价值或者公允价值的3-5折计价。
3.外表有瑕疵,七成新以下,按有关凭据的价值或者公允价值的1-3折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