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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善总会关于捐赠协议签署及捐赠票据开具有关工作的指引

2025-10-09

为规范宁波市慈善总会在捐赠协议签署及捐赠票据开具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特拟定本指引。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开展涉及捐赠协议签署、捐赠票据开具的相关工作。

 一、捐赠协议的签署

与本会签署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应与资金支付方保持一致,

如有特殊情况需第三方代捐的,捐赠人应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并在捐赠协议中予以明确,原则上无关联关系的不能进行代捐。如在协议签署后出现代付情况,则需要协议签订方出具其与捐赠资金实际支付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并签订补充协议。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开具要求

1、本会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票据上捐赠人的信息原则上应与资金支付人保持一致。本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本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后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个人捐赠人如因关联关系需要向第三方单位开具捐赠票据的,捐赠人应提供开票说明予以确认。单位统一组织参与本会“慈善一日捐”等集体捐赠活动,由慈善联络员汇总后统一捐赠的,可以单位名义开具捐赠票据。 

3、通过互联网捐赠,捐赠人未提供真实姓名、进行匿名捐赠或以网络昵称进行捐赠且未自行申请开票的,可将类似捐赠合并开票后备查。捐赠人自行通过系统申请开票的,须自行确保开票信息准确,系统将根据申请直接开具。

4、对于签署捐赠协议的,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具捐赠票据,如因捐赠人原因,需要由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捐赠资金的,捐赠票据应开给实际交付财物的第三方。

本指引经2025年9月22日宁波市慈善总会驻会会长碰头会议通过,解释权归宁波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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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3901 1100 0900 0120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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