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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2023年11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慈善总会(宁波市慈善联合会)[Ningbo Charity Federation(Ningbo Charity Alliance)缩写NBCF(NB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海外各界人士与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联合慈善力量,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筹募慈善财产,扶危济困,助力公益,为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宁波市民政局党组。本会接受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多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市内外和海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委托人的慈善信托。
(二)加强同各单位的横向合作,开展助学、助医、助困、 助老、助残、扶贫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等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治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和共同富裕先行贡献慈善力量。
(三)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市内外和海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四)开展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弘扬“人人慈善”理念,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做法和经验,营造全民崇善的慈善氛围。
(五)加强同本市各类慈善组织的联系和指导,开展业务培训,提供业务咨询,提高慈善组织和慈善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促进慈善组织协同发展。
(六)维护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与做法,选树先进慈善组织和先进慈善工作者。
(七)加强基层慈善“四大工程”建设,推动慈善组织跨界跨区域的合作与交流,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八)依法推动我市慈善组织的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监督,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九)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义工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十)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十一)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的活动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慈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任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席位制副会长单位;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调整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提出本会终止的动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包括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履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工作职责,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讨论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讨论增补或调整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人选;讨论聘请荣誉会长人选;审议决定本会日常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须指定一名代表参与本会工作,代表的变更可由该单位决定,但须书面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主持全面工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不驻会时,指定一位副会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为监督理事会及其办事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慈善募捐与救助、慈善项目实施等慈善工作的运行情况。监事会成员可检查本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反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慈善项目包括一般性救助项目、定向救助项目及慈善服务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一般性救助项目由本会项目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立项。定向救助项目经捐赠方与本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捐赠协议后立项。慈善服务项目可由本会义工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慈善救助项目实施前,根据需要可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资金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受益人未按协议使用项目资金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如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则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所拨付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非定向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慈善项目档案,规范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增值和利息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其支出范围是: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发展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资助;
(三)开展慈善工作的各项成本支出;
(四)其他必需的合理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收益可用于为实现慈善目的而实施的行政管理开支。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确保资产合法、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增强慈善工作的职业吸引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和我市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