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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善总会章程

2017-05-19 14:49

1998年9月2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3年9月1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08年9月23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2013年9月2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宁波市慈善总会(NingboCharityFederation缩写NBCF)。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及海外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和物资,安老扶幼、济危助困,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补充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和谐。


  第四条、本会接受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7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多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市内外和海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开展助学、助医、助困、助老、助残、扶贫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资助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服务于慈善事业的实业,为弱势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三)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市内外和海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四)开展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做法和经验。


  (五)加强同本市各级慈善机构的联系和指导,重视基层慈善组织建设与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六)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义工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七)开展与海内外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八)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工作作出一定成绩;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的活动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慈善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


  (四)聘任和变更监事长、监事;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出本会终止的动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五)、(七)、(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包括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会议决定。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会议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讨论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增补理事人选;讨论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人选;审议决定本会日常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因各种原因离开原推荐单位的,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自行免去。


  第二十七条、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驻会时,受会长委托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监事制度,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由本会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职责为监督理事会及其办事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慈善募捐与救助、慈善项目实施等慈善工作的运行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与会长会议。监事可检查本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反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增值和利息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其支出范围是: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发展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资助;


  (三)开展慈善工作的各项成本支出;


  (四)其他必需的合理支出。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我市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确保资产合法、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金收支情况定期接受审计机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应向捐赠单位(个人)通报一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13年9月2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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